2012年12月22日 星期六

以就吉馬替康

待特許協議所載之先決條件獲達成後,以就吉馬替康製造品使用及操縱既有專利及或既有專業知識。李氏大藥廠控股(00950)公布,旗下全資附屬李氏香港與Sigma-Tau訂立特許協議。據此,開端禮拜期為特許協議所載所有先決條件獲達成當日起計3天。Sigma-Tau向李氏香港授出獨家特許權, 價錢須以特許權依進度付款,個中,李氏香港將支付之價格,包含50萬美元(約390萬港元)須於國家食品藥品監督棄婦局正式授權進行須於國家食物藥品監督設計局正式授權進行吉馬替康製造品之第3階段臨床解析時領取。包括特許權依進度付款及專利使用費。個中, 其次,100萬美元(約780萬港元)須於失掉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白點局就卵巢癌適應症之允許後60日內良家;而100萬美元須於失去國家食物藥品監督希圖局就每項治療適應症(卵巢癌適應症除外)之容許後60日內付出。 此外,及倘李氏香港將運用及把持既有專利及既有專業知識之特許權分授,專利使用費須於相關期間內付給;李氏香港及其聯屬須付給專利運用費,金額為自再授特許持有人所收取及實際發出之任何及所有專利使用費及其他付款之30%。每一分鐘須按國家及出品品基準就吉馬替康打造品所作出及實際收取之拋售淨額之15%水旱專利運用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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